江焕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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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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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后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发布者:江焕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及相关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证据亦表示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以及相关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害人刘某2头部的损伤是其自己挥舞瓷砖条击打造成,对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除认为被害人刘某2、沈某2的陈述以及证人王某1的证言中证明被害人刘某2头部损伤为其本人及同伙殴打造成的内容不真实外,未提出其他异议。其辩护人及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寻衅滋事罪均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二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与被害人沈某2的陈述之间存在矛盾,且被害人刘某2先后的陈述之间存在矛盾,其陈述不真实。并认为证人王某1是被害人刘某2的员工,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否认公诉机关指控其本人及同伙将被害人刘某2头部打伤的事实,辩称被害人刘某2头部的损伤是其本人持瓷砖条故意击打自己头部造成。对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证据,除认为被害人刘某2、沈某2的陈述以及证人王某1的证言中证明被害人刘某2头部的损伤为其本人及同伙殴打造成的内容不真实外,未提出其他异议。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有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与被害人沈某2的陈述之间存在矛盾,且被害人刘某2先后的陈述之间存在矛盾,其陈述不真实。并认为证人王某1是被害人刘某2的员工,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欧阳某及同伙为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欧阳某归案后能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对二人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了二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刘某、欧阳某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但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某系被抓获归案的指控,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该指控不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及指定辩护人认为其自愿认罪,赔偿了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但二辩护人认为其具有坦白全部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显属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欧阳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其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但指定辩护人认为其具有坦白全部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亦属不当,不予采纳。据此,对三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

三、被告人欧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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