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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关系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1564人看过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界来看,婚姻关系中过错第三者的行为属于什么
性质,该第三者的行为侵犯了合法夫妻关系的什么权益,到目前为止,都存在着
争议。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来分析,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以下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所侵
犯的法益,下面主要通过几种观点来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行为侵害的是无过错配偶的配偶权,这也是为很多学者所持的一种观点。该观点认为,配偶权为绝对权,第三者行为实质上是对无过错配偶的身份利益的侵害,应认定为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配偶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行为侵害的是无过错配偶方的配偶权或者人格权,二者可以择一。该观点认为,第三者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对无过错配偶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损害,无过错配偶可基于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受侵害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同时基于配偶的身份权,无过错配偶也可以以侵害配偶权提起诉讼。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三者侵害的是无过错人的名誉权、生命健康权。其理由是配偶权是一种相对权,该权利不具有对世性,因此第三者侵害的不是无过错人的配偶权,而是名誉权、生命健康权(如传染严重性病等)

从上述分析来看,第三者侵害无过错配偶的权益是一般人格权、名誉权或生命健康权甚至财产权,但是不能作为配偶权在此论述。

一是第三者侵害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这几乎是所有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事件必然发生的结果。因为无过错配偶遭到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关系,其精神伤害除了来自感情的内在痛苦之外,所面对的外部压力主要就是社会名誉的下降,他人对其评价的降低等等,因此,名誉受到侵害几乎是所有该种事件必然导致的结果。

二是第三人还可能侵害无过错配偶的生命健康权以及财产权,如导致无过错配偶被传染上严重性病,属于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生命健康权,第三者虽无直接的故意,但也是间接的故意,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任。

最后,第三者接受有配偶一方赠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甚至单独或合谋暗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属于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财产权,应分别以侵犯相应权益为由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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