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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480人看过


关于 共同财产 制度 生存 期间 夫妻 共同债务的偿还 ,采用 夫妻 共同 责任 模式 ,一般 规定 首先 由夫妻 共同财产 承担 ,不足 偿还 的,由夫妻 双方 个人财产 承担 补充责任 

我国 现行 立法 对此 问题 没有 明确规定  从法律 层面 分析 ,将夫妻 共同债务定义 为共同债务而不是连带 债务 债务 的情况 下,自然 首先 要用夫妻 共同财产 偿还 ,这是 毋庸置疑 的。 

但是,在共同财产都不足够清偿共同债务的时候,应不应该扩大到夫妻双方个人财产上还是值得商讨的。

第一 ,建立 共同债务的基本 主体 之间 的组合 并非 共同财产 ,而是 夫妻 双方 都要 承担 个人 责任 的债务 ,而非 共同财产 的债务 

第二 ,夫妻 双方 ,特别 是非 债务 引发 方配偶 的个人财产 是否 应用 于偿还 夫妻 共同债务,本质 上是夫妻 共同债务责任 财产 范围 的定义  至于 责任 财产 范围 的定义 ,一般 规则 是:原则上 ,责任人 拥有 的所有 财产 都属于 责任 财产 。虽然 夫妻 共同财产 制度 是为了 保护 经济 弱者 而设立 的,但这并不意味着 非债务 引发 者承担责任 就是 对其不公平  因为 一方面 ,只要 我们 承认 夫妻 共同债务是双方 的债务 ,原则上 就要 用双方 的共同财产 和任何一方 的个人财产 来偿还债务  另一方面 ,既然 债务 是由夫妻 共同 生活 承担 的,而非 债务 引发 者的配偶 也享受 债务 带来 的利益 ,那么 当然 也要 分担 相应 的义务 

在上述的分析里,关于在婚姻存期期间共同财产制度下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不是要扩大到个人财产上,我认为 首先 以夫妻 共同财产 偿还债务 ,如果 共同财产 不足以 偿还 ,夫妻 双方 的个人 特有 财产 将承担 连带责任  但该规则 应当 有两个例外 :一是 债务人 和债权人 同意 将非债务 引发 者配偶 的个人 特有 财产 排除 在责任 财产 之外 的,应当 遵守 协议  二是 如果 一方 配偶 故意 或重大过失 导致 夫妻 共同债务,另一方 配偶 可以 仅限于 其在夫妻 共同财产 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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