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指定一定的期间让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引导他们从矛盾根源认真反思,对离婚问题进行理性决定。“90 后”一代多为独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整个家庭往往对其“万千宠爱于一身”,他们的性格普遍比较独立、个性较强,在家庭生活中,因日常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导致矛盾爆发时不懂冷静、妥协处理,往往情绪暴躁、失去理智,毫无顾忌地冲动离婚。冲动型离婚是导致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的一个主要原因,离婚冷静期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设立的,通过公权力和社会力量的介入,让夫妻站在理性的角度思考婚姻存在的意义,以及离婚后所产生的家庭后果、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化解婚姻矛盾,抑制离婚率的增长,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离婚冷静期涵盖的情形过多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的离婚申请,只要双方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之后,一律全部按照《民法典》第 1077 的规定设置 30 日的离婚冷静期;30 日后夫妻双方再次到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的,民政部门才准予离婚。不难发现,《民法典》中对协议离婚一律设置30日冷静期,并未规定例外的情形。事实上,实践中有些情形是不适合也不需要适用冷静期的,主要包括:涉及家庭暴力,重婚,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一方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一方有转移、消灭、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很显然,对这类一方表现恶劣、严重损害另一方利益情形下的协议离婚,如果再适用离婚冷静期显然会增加弱势方或无过错方的痛苦,延长其苦苦挣扎的时间,显得有些“画蛇添足”,不利于保障弱势方或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