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律师认为,强奸,通常指的是强奸犯本人,违背被害女性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但基于羞辱、报复等动机,强迫其它男性与被害女性发生性行为,构成何罪,倒是一个新的问题。从强奸罪的条文上分析,构成强奸罪,没有任何问题,但从犯罪目的、动机、内容、危害性上看,显然以强奸罪论处并不合适。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显然比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要大的多,以强奸罪论处,很容易陷入处罚过轻的困境。另外就是,对于被强迫发生性行为的男性的身份和行为很难定性。被强迫发生性行为的男性真实身份应当是被害人,若以强奸罪论处,无疑是将其放在了强奸共犯的位置上去,导致其在性、人格方面受到的犯罪,非但无法得到救济,还要想办法去“脱罪”,这显然对其是极其不公平的。在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的犯罪中,被迫发生性行为的男女双方所受到的伤害是同质的、完全对等的,他们的身份都是受害人,他们应当得到完全相同的救济,而不能是女方被救济,男方被追责。我们一定不能受“发生性行为就是男性沾光、女性吃亏”错误观念的影响,陷被强迫的男方于非常不公平,非常被动的境地,把其身份从被害人错换成了强奸犯!让一个被犯罪侵害的人为自己遭受的犯罪行为,承担实施犯罪的后果。如果该案中的李某某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可以无偿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因为,我们的法律绝对不允许因为错误的性观念,把一个被“强奸”的男性,从被害人错换成了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