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在离婚过程中,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是指由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表现形式,可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以及经济控制。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饿冻、禁闭、有病不给医治或者强迫劳动等方式,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严重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或赡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或赡养,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行为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