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并建立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随着城镇污染场地修复的开展,土地被国家收储后,修复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逐渐凸显。如果土地收储过程发生了污染责任的转移,那么土地被国家收储后,地方政府将成为修复的责任主体;如果污染责任不发生转移,则污染者仍是修复的责任主体。
《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我国环境保护坚持损害担责的原则。该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该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我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没有涉及土地污染责任的规定。同时,根据该管理办法,土地收储是政府行为,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
根据中国环境修复研究院数据库,目前我国涉及收储的污染土地修复项目,绝大部分由土地储备部门作为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