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监护人
小张今年13岁,是张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在二人离婚后,两人都拒绝承担小张的抚养义务,小张只能跟着自己的外祖母吴某一起生活。但如今吴某年老体弱,已经无力承担小张的各种费用,所以吴某以小张的名义起诉了张某和李某,要求其承担小张的抚养费。
争议焦点:小张的法定代理人该怎么认定?
在本案中,张某跟李某是小张的亲生父母,俩人虽然已经离婚多年,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张某跟李某是小张的监护人是无需置疑的。但是目前情况是,两人都拒绝履行小张的监护职责,真正负责小张的生活费用的是小张的外祖母,但是现在小张的外祖母已经无力承担小张的生活费用,只能以小张为原告,自己为小张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张某和李某。
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护人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当子女诉求父母承担其抚养费时,父母是不可能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但是小张的代理人是谁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因为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亲属与监护人一样具有身份上的特殊关系,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替补”为监护人,由此也符合监护制度以被监护人利益为第一位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张甲的外祖母吴某具有监护资格,并一直承担着监护职责,已成为实际履行义务的监护人,且已代为起诉。所以,法院可以指定小张的外祖母吴某作为小张的法定代理人。
我们要注意一下,外祖母吴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并不代表小张父母被取消了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