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
案情:易某与其丈夫王某之间的夫妻生活关系不和,经常发生纠纷,易某怀疑自己的丈夫王某有外遇。2002年10月10日,易某发现王某跟张某行为不轨,便在深夜的时候,带着自己的父亲和兄弟几人,强行进入张某的家中,发现王某跟张某两个人正在床上,易某看到后,双方发生了冲突和打斗。
第二天,易某去法院起诉了王某,易某表示自己想与王某离婚,并给出了那天晚上王某和张某在床上的证据,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个案件主要是涉及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理解。这个跟重婚罪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从立法角度看,这个主要是指“包二奶”。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以后,很多人对第四十六条的理解有点出错,有的人为了能得到补偿,千方百计地去抓奸,其实这个抓奸跟第四十六条没有联系。法律最着重的就是反对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同居期间是否发生性关系,并不是法律所关注的点。只要确认了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行为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拿到赔偿。
所以,易某的捉奸证据,法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