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并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对国有企业的适用问题一直被反复讨论,并且争论不休。① 由于国有经济伴随国资国企改革与发展仍在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其不会退出并且还将始终在竞争性领域继续发展,持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做贡献。事实上,现有法律已经明确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是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因此,国有企业在适用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时应当如何优化与完善,也将是今后反垄断法实践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重要问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作为国民经济“顶梁柱”的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在加快进行当中,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如何适用,也必然会成为改革过程是否遵循法治化轨道进行的重要衡量依据之一。 一、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相关法律适用现状及问题《反垄断法》第 7 条规定: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该条款规定了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执行专营专卖行业的经营者进行合法保护的相关内容,但考虑到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体系的内在要求,以及建设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需要,国有企业本身不应因其自身的所有权属性而当然地被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但 是,国有企业诞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次社会改造、经济建设过程中,①至今仍种类杂多、类型与功能各异,既有市场竞争程度极强的商业化公司,也有依靠自然垄断地位而保留大量行政色彩的专营企业。因此,关于国有企业如何适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很难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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