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网购下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因为跨境网络购物涉及不同关境的主体,当 出 现违约或者侵权的 情 况 下,由于国际上还没有相对统一的做法,所以本文先探究利用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所遇到的法律问题。1.1 跨境网购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为 基 础 的 管 辖 权。在 民 事 诉 讼 中,地 域 管辖仍然是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然而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是很难的,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域之内就更难了。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经 常 居 所 地。即公民的户籍所 在 地,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机构所在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以 及 第 111 条规定的相关当事人信息必须齐全。若原告无法查明被告所在地,法院将很有可能无法立案。关于消费者住所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可 以 由 标 的 物所在地、合同签 订 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合 同 履 行地、代表机构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对 于欧美国等国家的电子商家向中国消费者提供的电子产品或服务,中国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 以,坚持消费者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则对我国的消费者更加有利。对于合同 生 效,有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在电子合同中,要约的发出地和承诺的到达地即是合同签订地。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 十 五 条 第 四款的规定,发端人营业地为发出地点,收件人的营业地为收到地点。对于合同履行地来说,在跨境 电 子 商 务 中,对 于 离线履行合同来说,可以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履行地的相关规定。但在线履行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方式进行合同全部义务的履行,包 括(但 不限于)在线交付标的物的受领交付、支付价 款 及 受 领 支付。所以,在线履行地有可能是“电 子 货 物”,比 如 数 字音乐作品、数字美术作品、数字影视作品等可以被数字化,并可以通过数字电子传输方式被交付与受领。对于标的物所在地,如软件 等 标 的 物,因 为 该 类 标的物可以放在 网 站 上,若以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就比较困难。1.2 跨境网购纠纷法律适用问题欧盟理事会颁布的《欧盟电子商务 指 令》规 定 了 成员制定国内关于信息服务供应商的国内法。各 国 内 法应当保证与指令协调一致。该规定使法律适用得以确定。欧盟在保护消费者问题上,强调适用消费者住所地法律,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预见,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仍然为调整合同关系的首要原则。首先,在 网 络 空 间 中,传 统 的冲突规范必然会受到挑战,对于新的 连 接 点,各 国 之 间可能无法达成 一 致,但意思自治原则在现实社会中得到普遍的认可,那么在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就可以解决连接点认定不同的问题。其 次,对于在线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不能由法院自主决定,否则一个要约可能受到全世界所有国家的控制,增加 了 交 易 风 险,这 也是当事人不 愿 意 见 到 的。最 后,承认当事人的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 效 力,有利于当事人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使争议迅速解决,最终达到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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