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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收到抚养费,孩子又身患重病,法援律师跨省助讨抚养费!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712人看过


2011年,曾某某与前夫林某某(广东人)离婚后,女儿林某甲一直是曾某某在抚养。当初,离婚协议约定林某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但是,曾某某一直没有收到过钱。而后,林某甲患脊柱畸形,已花费60余万元治疗,而且每年还需要6万元左右治疗费。巨额的医疗费用压得曾某某喘不过气,她想通过依法维权帮孩子追索抚养费,又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异地诉讼的费用。


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曾某某一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专职律师雷勇和朱森林作为林某甲的代理人。





因为林某某在广东工作,收入和资产调查取证相当困难。法援律师不畏艰难,根据案件基本信息,不辞劳苦地多次前往宜城和广东广州、湛江、开平、台山、廉江等地收集证据;同时,对于原告主张的部分抚养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一半的医疗费,以及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等诉求的争议点反复研判分析。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请求支付抚养费是权利人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原告林某甲的情况符合以上规定,因此主张增加抚养费符合规定和实际。


几番奔波取证后,2019年7月,此案在廉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为:林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林某甲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按600元/月计算的抚养费54000元和医疗费37760.56元。同时,限被告林某某自2019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林某甲抚养费1200元,至原告林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曾某某对援助结果非常满意。


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后续的执行阶段,考虑到林某甲案件的特殊性,积极协调湛江市法律援助处和廉江市法律援助处,通过发函沟通对接,请求协助。经过多方努力,2019年12月2日,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被执行人林某某目前已经支付给申请人林某甲28000元。


法律援助律师心声:为弱势群体积极奔走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本案的难点和重点在于证据的收集。由于被告在广东工作,所以取证非常困难,同时,还要仔细调查被告的资产和收入状况。关于原告的医疗费用,由于前期很多单据保存不完整,所以需要重新取证,难度较大。法援律师克服重重困难,终于收集到比较完整的证据。在法庭上,法援律师从人情和法理上进行阐述,积极为原告争取利益。后期,法援律师积极为原告办理强制执行提供帮助,最终促成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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