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美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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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北京,死亡赔偿金获赔1248120元

发布者:贾美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18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事情经过

2018年06月15日19时20分,小霞(化名)驾驶蒙612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沿Y21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油路交叉路口时,与陈强(化名)驾驶的陈宇(化名)所有的蒙Z505号明锐牌小型桥车相撞,造成小霞及所驾车乘车人黄英(化名)当场死亡、陈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霞与陈强过错相当,承担同等责任,黄英无过错,无责任。蒙Z505号小型桥车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

案情经过

2018年10月7日,黄英的家属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强、安华农业保险按照北京城镇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1248120元。被告陈强提出黄英非北京户籍不应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围绕黄英是否应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赔偿?双方提交证据并展开辩论。最终,一审法院认定黄英经常居住地在北京,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

律师分析

(1)本案属于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内蒙古这边法院奉行同命同价,对于死亡赔偿金一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但目前除内蒙外的其他地方,仍然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2)本案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在北京。主要是从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来认定的。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暂住证、居住证明、购房合同、工作证明及照片若干,用于证明在北京生活,对方只提交了一份视频资料,法官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证据,做出有利于我方的判决。(3)本案共开庭三次,组织调解多次,最后一次调解的时候双方悬殊渐小,被告除保险外愿意给付17万,原告要求23万。但因为被告不再上调额度最终无法调解成功,按照判决个人应赔付51万元。(4)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的态度一直很强硬,最终没有调解成功对方律师存在一定原因。个人认为,律师对于整体案件的把握程度决定了案件的整体走向,已经察觉到法官倾向于不利于当事人判决应及时对当事人告诫,争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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