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行政诉讼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征收拆迁诉至高院获胜诉判决

发布者:刘云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13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上诉人王某因诉巢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上诉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一、被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2017]16号《征收决定》已经被确定违法,《补偿安置方案》属于上述征收决定的附件,该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5月作出,但2017年3月才组织专家论证,违反了《征收条例》的规定,且被上诉人未公布征收意见的情况,亦不合法,故被诉补偿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二、被上诉人是在2016年5月开始选定评估机构,征收决定2017年4月作出,违反规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三、被诉补偿决定的内容违法,有违公平原则,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决定。
 
【维权过程】京师律师事务所刘云、孟雷律师受上诉人委托,介入案件调查,经调查发现巢政[2017]16号《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作为被诉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一审判决对两者是否合法认定不当,,涉案征收决定因被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仍有异议的,按照《征补条例》作出补偿决定。因此,被上述人将评估报告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时,要预留法定期限,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对被上述人未向上述人送达评估报告,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