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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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行政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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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违法建筑上的自身权益

发布者:刘云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11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7日,被告冷水滩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永州市冷水滩宋家洲社区巡查时发现原告在宋家洲社区已经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当均子以制止,并发给原告停止建设行为和接受调查通知书和限期折除通知书.2016年6月,永州市冷水滩区宋家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办公室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人员对冷水滩区宋家洲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和整治。经调查和现场勘查,发现两原告在2014年共同出资在宋家洲已经被征收的国有土地。

【维权过程】京师律师事务所刘云律师团队受原告委托,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经调查发现在2014年未经国土和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并获得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在已经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相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为违法建设,依法应当拆除。被告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书存在缺:没有载明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没有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强制执行决定中还漏列了《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法条,故被告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律师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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