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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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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刘奇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12万元赔偿金

发布者:刘奇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13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刘奇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12万元赔偿金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了多项赔偿标准。本案中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极大的损失;交通事故赔偿多项标准中,当事人能获得哪几项赔偿,又是如何获得的?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代理人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刘奇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获得12万元的赔偿金,下面请看刘奇律师是如何来办理此类案件的。

 

【基本案情】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原告:丁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奇,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

被告:紫金某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2015年5月15日07时30分许,潘某某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胜利村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天明路胜利村路口时,与丁某某驾驶的沿天明路由东往北右转弯行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经宁海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因此事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82450.46元。

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紫金某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原告12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内优先赔偿),商业险一并处理;

2.依法判令被告潘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裁定结果】

本案中,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浙B×××××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员潘某某与丁某某分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被告潘某某与原告丁某某的责任比例为8:2。

被告紫金某有限公司系浙B×××××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被告紫金某有限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某某损失38375.26元。

被告潘某某应赔偿原告丁某某鉴定费1896元,扣除被告潘某某已经垫付的6000元,原告丁某某尚需返还被告潘某某410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某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丁某某损失110000;

二、被告紫金某有限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丁某某损失38375.26元;

三、原告丁某某返还被告潘某某4104元;

四、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刘奇律师认为本案为当事人争取赔偿款的关键点在于:

第一,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在原告方五劳动合同、无社保、无银行流水、无完税后凭证等现有证据不利于原告方的情形下,刘奇律师通过多方调查,寻找证人,到原告工厂调查取证,并成功说服老板开工作证明。除此之外,刘奇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说服法官去实地调查,最终以城标作为判决的依据,多为原告争取了12万元的赔偿款。

第二,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时,考虑到原告可能存在后遗症,因此我方保留了诉权。2017年,原告因左股骨颈骨折术后两年,病情变严重,再次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头坏死,经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请,补足了原告遭受的损失,使当事人日后有保障,维护了当事人最大的权益。这起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本案结语】

本案中经查涉案车辆驾驶人为被告潘某,该车在紫金某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由被告紫金某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且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商业险一并处理。不足部分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最终法院采取浙江刘奇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的赔偿金。若遇此类事件,请委托对此类事件有成功案例的刘奇律师来办理,确保您的权益不被损害,能拿到法律规定的各项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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