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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就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发布者: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1273人看过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或者继续就业,已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此时,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该如何处理?

案例来源:上海市XX区法院,王XX与上海XX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X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简要案情】

原告,女,51岁,于2013年10月与被告签订《临时工作协议书》进入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工资人民币2,600元,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2月8日上午8:30左右,原告在工作小区内被机动车撞伤,经医院确诊为骶骨骨折,交警认定机动车方全责。因原、被告关系不明,原告诉至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2年7月3日至2013年12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与结果】

关于原、被告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XX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明确及对实践的指导,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因此,一般而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虽然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并不能就此得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有养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的结论。结合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临时工作协议书》,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告签订《临时工作协议书》时已年满51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鉴于此,原告主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一般情况下认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就不在享受劳动法上赋予的权利,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的劳务关系。


(以上属于本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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