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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与银行内部凭条的效力大小

发布者: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4日|分类:银行 |794人看过

案情简介:

 

薛某填写存款凭单一份,在“存入人民币”栏填写5万元,银行业务员为表示异议而按取款业务办理了手续,在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印章并在薛某存折上记载为5万元;之后,银行以填错凭单为由将存款凭单改为取款凭单,银行记账员又自制取款凭条入账;薛某索要“被侵占”的10万元。

 

争议焦点:1、存款凭证的效力?2、银行行为的性质?

 

裁判要点:

 

1、 薛某存款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薛某填制存款凭证,虽使用的是银行回单联,但内容上,存款意思表示明确、完整,其将该凭证交付银行后,银行即负有审查责任,如认为凭证形式或内容不合格,应退回要求重新填制,银行审查后未提出异议即予以接受,应推定为银行对存款凭证形式和内容的认可。

2、 银行涂改、资质凭单行为的性质。银行在未告知薛某并征得其同意情况下,涂改存款凭证、自制取款凭证,单方面改变原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其行为既属违规操作,又明显违背存款凭证反映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薛某填制的存单有效,银行应对侵占的现金负返还之债。

法院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真实性及存款关系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本文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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