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志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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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赠与关系产生的返还原物纠纷

发布者:裘志昊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7日|分类:侵权 |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金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律师,被告金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占有的GLA200奔驰轿车一辆;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车辆使用费27,061元(以2017年5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7日,按使用年限10年予以计算,要求计算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情侣关系,后因被告个人原因分手。2017年2月14日,原告与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梅赛德斯奔驰GLA200汽车一辆,价格为249,800元。合同签订后,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约向原告交付车辆,2017年4月,被告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拿走车钥匙,将车辆隐藏并拒绝归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系争车辆的全部购车款和保险费是被告支付的,该车实际所有权人是被告。2017年4月被告拿回车来后要求原告返还购车合同和发票,但是一直没有解决。被告的妻子曾经起诉要求原告返还车辆,因为当时车辆已经被被告开走,所以撤诉。当时原告和被告系情人关系,被告不是为了追求原告才买车,当时约定由被告出车价款,原告出牌照,借原告的名义购买,并非送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原系情人关系。2017年2月14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甲方向乙方购买梅赛德斯奔驰GLA200汽车一辆,车架号LE————12,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捌佰元整,其中包括定金人民币贰万元。2017年2月14日,被告通过工商银行账户POS转账支付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52,600元。2017年2月15日,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名称为张XX,发票金额为249,800元。

2017年2月15日、3月17日,原告就系争车辆向车管所申请临时牌照沪QGXXXX、沪RWXXXX。2017年4月,被告将系争车辆开走,现该车仍在被告处。

2012年11月5日被告与案外人孙XX登记结婚,2017年6月5日两人协议离婚。2017年10月,案外人孙XX曾起诉要求张XX返还系争车辆及相关购车合同及发票,后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系争车辆,由被告实际出资购买,被告辩称借原告名义购买,但未提供权属约定相关证据,且在双方多次聊天内容中,被告均未表达过借名之意。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系争车辆交付原告,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系争车辆开走,原告要求返还车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支付占用车辆使用费、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车架号LE————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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