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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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平律师代理刘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获同等责任认定

发布者:李俊平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2日 41人看过 举报

2026-08-1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患者刘某,女,1992年生,既往有左侧输卵管切除及胚胎移植病史。2024年4月2日,刘某因停经43天至某中医院就诊,彩超提示宫内疑似孕囊,初步考虑宫内早孕,医嘱复查。4月7日,刘某复诊要求药物流产,查血HCG高达21128IU/L,医方诊断为稽留流产。4月9日至11日,医方给予米非司酮联合米索前列醇行药物流产,药流当日排出组织,医嘱一周后复查。4月16日,刘某返院复查彩超,仅提示宫腔少量残留,医方未排查附件异常。4月27日,刘某突发剧烈下腹疼痛,急诊至某人民医院。术中探查见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盆腔积血约500ml,遂行腹腔镜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病理显示输卵管内见绒毛组织,确诊为异位妊娠破裂。李俊平律师团队接受刘某委托后,对全部诊疗过程进行了系统复盘。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刘某输卵管破裂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聚焦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异位妊娠鉴别诊断严重缺失与药流指征把控违规。刘某血HCG大于3500IU/L,但多次超声未明确宫内胎芽及原始心管搏动,属于未知部位妊娠。医方未完善进一步影像学复查,未充分鉴别宫外妊娠,且忽视刘某宫外孕手术高危既往史,直接实施药物流产,违反诊疗规范。第二,治疗方案告知不全。术前知情同意仅简单记载药流风险,未针对刘某既往史告知宫内宫外复合妊娠及隐匿异位妊娠可能性,未提供替代方案,侵害其知情选择权。第三,药流流程记录不规范。实施药流留观但完整处置记录缺失,未规范记录排出物检查及送检病理内容,无法证实已排查绒毛组织。第四,术后复查漏诊。复查彩超仅关注宫腔残留,未细致扫查双侧附件,漏诊右侧输卵管妊娠包块,错失早期干预机会。

 

【案件结果】

经过李俊平律师团队的专业论证与据理力争,司法鉴定机构全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医方过错意见。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方在异位妊娠鉴别诊断、知情同意告知、药流流程规范及术后复查等环节均存在明显过错,最终认定医方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责任。

 

【律师价值】

李俊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医疗纠纷处理专业能力。面对复杂的异位妊娠漏诊案件,李律师敏锐捕捉到医方在药流指征把控、高危病史忽视及术后复查疏漏等核心过错。通过系统复盘诊疗细节,李律师精准制定了以“鉴别诊断缺失”和“知情同意瑕疵”为突破口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上,将晦涩的医疗记录转化为清晰的过错逻辑链,成功说服鉴定机构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同等责任的有利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患者合法权益。

李俊平律师,拥有“医学+法律”双重专业背景,致力于以专业力量守护患者权益,为医疗纠纷中的弱势群体发声。 本科毕业于山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君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8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山西君瀚律师事务所
1140120********89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