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患者路某,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年,病情稳定。2023年5?6月期间,仅通过微信与某市中医肾病医院医生沟通,未进行面诊,两次付费购买该院邮寄的中药制剂,医院未告知药物成分、未提供药品说明书。服药期间原告逐渐出现严重浮肿、恶心等不适,告知医生后未得到有效处置。后续检查发现肾功能严重衰竭,发展为慢性肾病4期,被迫住院抢救、透析治疗。原告主张被告违规线上诊疗、邮寄售药存在重大医疗过错,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伤残赔偿金等。
代理思路:
李俊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制定了“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双线并行的系统性维权策略:
第一条线(行政投诉):向区卫健体局投诉违规线上诊疗、未告知药品成分、邮寄不明制剂、服药后病情恶化时怠于处置等医院诊疗问题;
第二条线(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还患者公平正义。
第一条线:行政投诉——卫健委确认医方过错,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罚7.5万元
因医方诊疗行为不规范,没有记录患方病历,医方过错无法通过常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认定。故患方就医方违规线上诊疗、邮寄不明中药制剂、未告知药品成分及不良反应等行为,向某市卫健委提起行政投诉。某市卫健委经调查,认定医方存在违法违规诊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医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结论,构成民事法庭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方过错的事实基础。市卫健委的行政处罚,恰好从“行政违法”角度确认了医院的违规行为,为法院提供了医方有过错的直接证据。因此,法院无需再启动鉴定来查证过错问题。民事判决据此采纳行政处罚认定结论,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线:民事诉讼——追究医方责任,获赔五万余元
李俊平律师团队对全部诊疗过程进行了系统复盘,指出医方存在以下核心过错:
1. 医方仅通过微信线上沟通,未对患者面诊,直接邮寄药物开展诊疗,属于无证行医、违反诊疗常规,诊疗程序严重违法。
2. 医方两次向患者邮寄中药,只告知服药方式,不提供药品名称、说明书、药物标签,患者完全不清楚用药成分,剥夺患者知情同意权。
3. 医方诊疗未监测病情变化:线上开药后没有规范复查方案,患者服药后出现头晕、恶心、浮肿等不良反应,未及时调整诊疗方案,延误救治。
4. 诊疗行为造成损害加重:医方违规邮寄药物治疗后,患者肾功能持续恶化,发展至慢性肾病4期,最终急性左心衰,医疗行为与患者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
5. 医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应当对上述全部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医方未经面诊违规线上诊疗,邮寄无成分标识、无说明书的自制中药,服药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未有效处置,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法院认定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肾衰竭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判令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9171.5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本案采取“双轨制”维权,实现了行政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深度融合。
行政正义:通过卫健委投诉,让涉事医疗机构受到7.5万元的行政处罚,官方认定了诊疗活动的违规性,对规范医疗执业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实体正义:在民事诉讼中,凭借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高效、低风险地获得了五万余元赔偿判决,让患方的经济损失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实质性填补。
实体正义和行政正义相互支撑,全面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弱势患者不在制度缝隙中独自承受不公。法院采信行政处罚推定过错,正是对实质正义的坚定维护。让违法医方担责,让受损患者获偿,以程序正义守护了司法为民的底线,实现了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这纸判决虽薄,却承载了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厚重关怀。
2. 民营小医院常借“线上便民”“秘方”规避监管,易误诊误治后危害生命财产安全,且维权困难。切勿轻信网络邮寄药品,务必选择正规医院就诊。
李俊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