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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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患者接受线上诊疗和服用邮寄药物致肾功能损伤纠纷案,经提起民事诉讼,获赔五万余元

发布者:李俊平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13人看过 举报

2026-08-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患者路某,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年,病情稳定。2023年5?6月期间,仅通过微信与某市中医肾病医院医生沟通,未进行面诊,两次付费购买该院邮寄的中药制剂,医院未告知药物成分、未提供药品说明书。服药期间原告逐渐出现严重浮肿、恶心等不适,告知医生后未得到有效处置。后续检查发现肾功能严重衰竭,发展为慢性肾病4期,被迫住院抢救、透析治疗。原告主张被告违规线上诊疗、邮寄售药存在重大医疗过错,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伤残赔偿金

代理思路:

李俊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制定了“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双线并行的系统性维权策略:

第一条线(行政投诉):向区卫健体局投诉违规线上诊疗、未告知药品成分、邮寄不明制剂、服药后病情恶化时怠于处置等医院诊疗问题;

第二条线(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还患者公平正义。

第一条线:行政投诉——卫健委确认医方过错,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罚7.5万元

因医方诊疗行为不规范,没有记录患方病历,医方过错无法通过常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认定。故患方就医方违规线上诊疗、邮寄不明中药制剂、未告知药品成分及不良反应等行为,向某市卫健委提起行政投诉。某市卫健委经调查,认定医方存在违法违规诊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医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结论,构成民事法庭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方过错的事实基础。市卫健委的行政处罚,恰好从“行政违法”角度确认了医院的违规行为,为法院提供了医方有过错的直接证据。因此,法院无需再启动鉴定来查证过错问题。民事判决据此采纳行政处罚认定结论,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线:民事诉讼——追究医方责任,获赔五万余元

李俊平律师团队对全部诊疗过程进行了系统复盘,指出医方存在以下核心过错:

1. 医方仅通过微信线上沟通,未对患者面诊,直接邮寄药物开展诊疗,属于无证行医、违反诊疗常规,诊疗程序严重违法。

2. 医方两次向患者邮寄中药,只告知服药方式,不提供药品名称、说明书、药物标签,患者完全不清楚用药成分,剥夺患者知情同意权。

3. 医方诊疗未监测病情变化:线上开药后没有规范复查方案,患者服药后出现头晕、恶心、浮肿等不良反应,未及时调整诊疗方案,延误救治。

4. 诊疗行为造成损害加重:医方违规邮寄药物治疗后,患者肾功能持续恶化,发展至慢性肾病4期,最终急性左心衰,医疗行为与患者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

5. 医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应当对上述全部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医方未经面诊违规线上诊疗,邮寄无成分标识、无说明书的自制中药,服药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未有效处置,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法院认定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肾衰竭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判令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9171.5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本案采取“双轨制”维权,实现了行政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深度融合。

行政正义:通过卫健委投诉,让涉事医疗机构受到7.5万元的行政处罚,官方认定了诊疗活动的违规性,对规范医疗执业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实体正义:在民事诉讼中,凭借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高效、低风险地获得了五万余元赔偿判决,让患方的经济损失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实质性填补。

实体正义和行政正义相互支撑,全面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弱势患者不在制度缝隙中独自承受不公。法院采信行政处罚推定过错,正是对实质正义的坚定维护。让违法医方担责,让受损患者获偿,以程序正义守护了司法为民的底线,实现了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这纸判决虽薄,却承载了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厚重关怀。

2. 民营小医院常借“线上便民”“秘方”规避监管,易误诊误治后危害生命财产安全,且维权困难。切勿轻信网络邮寄药品,务必选择正规医院就诊。

李俊平律师,拥有“医学+法律”双重专业背景,致力于以专业力量守护患者权益,为医疗纠纷中的弱势群体发声。 本科毕业于山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君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8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山西君瀚律师事务所
1140120********89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