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患者甲某,男,63岁,因“右侧头痛"就诊被告某省人民医院急诊科,初步诊断:头痛待查,高血压,糖尿病等。2025年1月20日20时16分患者入住该院神经内科,入院后被告给与抗感染、降压、保护肾功能等对症支持治疗,2025年1月23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脑梗死(右侧枕叶)伴渗血,下肢静脉血栓形成,高血压3级等。2025年1月27日10时55分,患者甲某因“发热1天伴呕咖啡色胃内容物2次"急诊入住被告某省人民医院,初步诊断:发热原因待查,急性上消化道出血?等。1月27日20时04分,患者甲某入住被告医院结直肠肛门外科,当晚被告医院为患者行“腹腔镜探查术+乙状结肠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乙状结肠造瘘术"。术后患者转入重症,2月5日患者转回结直肠肛门外科。2月10日23时,患者甲某出现嗜睡、呼之不应、血压升高等症状,行头颅CT示:左基底节区、丘脑及脑干出血破入脑室、脑池等,2月11日1时54分患者呼吸停止,宣布临床死亡。
李俊平律师团队经研判认为,医方存在以下重大过错:
1. 患者甲某于2025年1月20日因“右侧头痛5天”至某省人民医院急诊就诊,同日收住院治疗,医方初步诊断为“脑梗死(右侧枕叶)伴渗血?;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糖尿病;低白蛋白血症;肾功能不全;肾性贫血;脑动脉狭窄”。考虑到患者自发病以来未大便,急诊入院查血红蛋白65g/L,白蛋白21.98g/L,并且便潜为阳性,医方已考虑消化道出血不除外,但未请消化科进行会诊,医方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2. 患者甲某于2025年1月27日因“发热1天伴呕咖啡色胃内容物2次”再次至医方急诊就诊,同日收住院治疗。经相关检查,医方诊断为“脓毒血症;结肠癌伴穿孔?;消化道出血”等,急诊行手术治疗具有适应证。需要说明的是,患者1周前曾发生右枕叶脑梗死伴渗血,且合并糖尿病、高血压、慢性肾脏病等多种基础疾病,属于高危手术人群。而经审查医方病历材料,术前未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亦未邀请神经内科、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进行急会诊,未能对手术相关的神经系统及血栓栓塞风险进行系统性评估。医方术前评估不充分,存在过错。
3. 患者于2025年1月27日行“腹腔镜探查术+乙状结肠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乙状结肠造瘘术”,术后2025年1月31日超声提示“双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结合其恶性肿瘤、大型腹部手术、高龄及术后卧床等因素,存在明确的抗凝治疗指征。但同时,患者近期有脑梗死伴渗血病史,抗凝治疗可能诱发再出血,形成临床上难以处理的治疗矛盾。对于术后是否抗凝、何时抗凝以及如何抗凝,是一项涉及多系统、风险极高的两难决策,依据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医方应先请神经内科、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进行多学科会诊,综合评估抗凝获益与出血风险,共同制定后续治疗方案,同时将治疗矛盾、备选方案及相应风险充分告知患方,由患方自主选择治疗方向。但经审查送鉴材料,医方在给予依诺肝素钠抗凝治疗前,未见有相关科室会诊记录,亦无证据表明已向患方充分告知治疗矛盾及选择权利。医方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与充分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4. 经审查送鉴病历材料,医方存在2025年1月27日入院记录中未记录血压、2025年1月27日首次病程记录中出现1月28日的日期以及手术记录记载欠详细等病历书写不规范的情况,存在过错。
案件结果:某区人民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综合患者自身基础病重、医方过错程度,酌定某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甲某各项损失十九万余元。
李俊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