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来律师

  • 执业资质:1469020**********

  • 执业机构:海南华颂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张XX与海南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天来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2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X,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海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琼西XX。
法定代表人:石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XX,海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海南XX公司(以下简称东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7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X申请再审称,张XX与东XX公司签订的《意向书》中约定了当事人名称、住所、具体房号、房屋面积、单价、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内容,已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应认定《意向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东XX公司应支付相应惩罚金并向张XX赔偿损失,故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东XX公司答辩称,张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经查,《蓝海湾二期认购意向书》中双方当事人仅对房屋的价格等进行简单约定,并未对交易使用条件、日期、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等进行约定,且《蓝海湾二期认购意向书》中约定:“若甲方在2017年3月30日前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意向金”。该《意向书》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javascript:SLC(35322,0))》第十六条(javascript:SLC(35322,16))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海南XX公司向张XX支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10%的赔偿责任合理,并无不当。张XX称该《意向书》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张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