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司作为当代社会主流的企业形式,可以有效的实现资本与人力等社会资源的整合,组织高效的盈利行为,为股东获得最大的收益。随着社会的发展、私人财富积累和家庭财产的形式日趋多元化,股权已经成为许多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离婚时不得不面临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
离婚时股权的分割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未来发展造成重要的影响。如现任亚马逊的CEO和董事长贝佐斯离婚案,贝佐斯在亚马逊持股16.3%,包括股票在内的个人财富高达1370亿美元,于全球500富豪中名列榜首。2019年1月9日,贝索斯宣布同妻子麦肯齐·贝佐斯离婚。贝索斯夫妇面临的财产分割规模和复杂性将史无前例,而亚马逊股权的分割必然成为财产分割的核心问题。贝佐斯尽管是亚马逊的第一大股东,但贝佐斯并没有像Facebook、Alphabet的创始人那样,给自己设置足以控制公司的特别投票权。一旦离婚导致其股权遭麦肯齐分割,亚马逊所有权结构和发展前景都将面临不确定性。[1]
因此小编整理离婚时股权分割的高频问题,包括离婚时涉及的一方或双方享有的公司股权时,股权的归属、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规则、持有股权方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股权的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本文主要理清离婚时所涉股权的归属。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取得的股权,如夫妻间无特殊约定,股权以及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魏先生与李女士为夫妻,两人婚后成立多家公司,夫妻双方均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在离婚时如何分割?魏先生主张在婚后设立的公司及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李女士主张,双方对公司中持有股权比例属于夫妻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各自所有。[2]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第一,婚后设立的公司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设立的公司及取得的股权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5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股权比例不能推定为夫妻之间有关股权归属的约定。工商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权变更材料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但是并不能一次作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除非李某拿出夫妻双方对于股权约定的书面协议文件。 2.婚前或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权或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该股权本身为该方所有,但股权的分红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张先生与姚女士为夫妻关系,姚先生投资290万元至A公司,持有A公司40%的股权,后姚女士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张先生持有的股权,张先生认为,该股权是其婚前财产,不属于婚后分割情形。[3] 【裁判要点】 第一,婚前取得的股权归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王先生持有的股权仍然归其个人所有。 第二,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升值外,[4]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是基于股东出资行为而获得的,出资对应的分红、股权增值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防范在夫妻离婚时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的变动而影响公司发展的风险? 如希望公司的发展不受夫妻之间可能的离婚纠纷影响,夫妻双方可通过婚前、婚后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排除股权共同共有。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法律规定认定财产是否属于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