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白嫖”还不讲武德!”
一男子在网上约了个女网友15000元包夜,见面后,男子当场转7000元,两人随即发生关系。岂料,男子竟设置了延迟到账,15000元被男子撤回,不仅如此,男子还拍下不雅视频和照片,要求女网友向其转账4500元,女网友一怒之下报了警。
最终,二人以卖淫嫖娼处以拘留11日的处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一、男子与女网友谈好15000元包夜属于什么性质?
根据规定: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二、男子拍摄视频向女网友索要4500元钱属于敲诈勒索吗?
对于敲诈勒索的认定标准为: 1、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就属于敲诈勒索。
具体有以下行为:
(1)实施恐吓行为。
(2)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3)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
由此可见,男子说不给钱就将视频放到网上,已经构成实施恐吓行为,并让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无奈之下女子才选择了报警。
但男子并未得到女网友的4500元,所以说是属于犯罪未遂。
三、男子拍摄关于女网友视频的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也说明男子在没有经过女网友同意下,就拍摄了她身体的私密部位,所以明显是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