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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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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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丽友商标维权案

发布者:王华锋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7日|分类:商标 |22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某全球知名食品公司,其一款热销产品被大肆仿冒,侵权的商家分布于全国各地。本案的侵权产品销售商在佛山南海,生产厂家在湖南长沙,王华锋律师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代理原告在佛山南海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将销售商和生产厂家列为共同被告。

 

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等;两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两款被诉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分别有自己的标识,差别明显,标识的文字部分第一个字的音、形、义都不同;2、被诉产品的包装袋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享有该商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原告认为:

1、原告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原告长期使用,以及长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的广告推广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被告所使用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对比,二者的图形、文字样式、图文布局方式以及整体结构相同,且文字构成与含义亦相近似,整体视觉相同,构成近似,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3、被告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标识、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4、被告曾针对原告多个知名商标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依法应予严惩。

5、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在原告注册商标之后,故应当保护在先合法权利,被告的抗辩不成立。

 

法院采纳我方意见,作出判决:1、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20万元。

 

被告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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