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惠珠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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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无权代理,能不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沈惠珠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12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无权处分、定金、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沙某在市面上看中一套房产,与产权人洪某就房屋价格达成一致,并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沙某支付了10万定金。而该房屋为洪某与其丈夫、儿子共有,洪某承诺其丈夫、儿子同意出售该房屋。

洪某收取10万定金后,发现房价大涨,便不愿履行合同,称其丈夫不同意卖房,愿意退还10万定金,沙某当即表示要求追究洪某的违约责任。

办理结果:主办律师代理沙某进行起诉,对案件研究分析后认为,系争房屋有3名产权人,在另2名产权人不同意卖房的情况下,无法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而只能要求洪某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称:1、居间合同不属于正式合同;2、洪某无权单方处分共有财产,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无效。

主办律师明确表示应适用《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无权处分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且无权处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洪某双倍返还定金,洪某上诉,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了沙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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