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
原告:王某
原告:周大某
原告:周小某(曾用名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飙(受刘某、王和姝、周大某、周小某共同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
原告刘某、王某、周大某、周小某与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建议程序,公开开庭逬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周小某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王某、周大某、周小某向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1、要求邓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2、诉讼费用由邓某承担。事实和理由:邓某于2003年xx月xx日像周xx借款7万元,经周xx多次催讨,邓某一直推诿未还。后周xx于2018年xx月xx日过世,其四人作为周xx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邓某未作答辩..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原告刘某、王某、周大某、周小某提供了借条与户箝信息资料,被告邓某未提出异议,本院子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邓某于2003年xx月xx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周xx人民币柒万元正,特留此据。邓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周xx于2018年xx月xx日死亡。周xx的父亲于2000年xx月xx日死亡,母亲刘某;周xx妻子为王某,长女周大某,次女(即周小某)。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所涉借条由邓某出具,系其真实意思表,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邓某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周国兴去世后,其权利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刘某、王某、周大某、周小某要求邓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邓某于本判决分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某、王某、周大某、周小某7万元。
律师说:本起借贷案件和传统借贷案件有所区别,主要原因一是在于借款时间久远,2003年发生的借款。二是出借人已于2018年过世。这样的借贷案情无论是给律师操作还是法官审理都会带来很大的阻力和困难。幸好法官审理的细致,我们准备的资料也很充分。最终,让法官认可了本案提出诉讼请求。最后,还是要建议当事人如果有纠纷要趁早解决,不要拖到近二十年后再去处理,因为法律不会保护一个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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