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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货物运输途中毁损,承运人是否应担责?付中秋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获赔全部货损

发布者:付中秋|时间:2026年04月29日|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某供应链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将100桶涂料从滁州运至邯郸。被告签收货物后,在转运过程中造成部分涂料桶身掉漆、鼓包、凹陷,终端客户拒收。被告不仅未及时处理,反而以原告欠付运费为由留置货物,拒绝返还不配合查验。原告无奈向终端客户赔偿41000元后,委托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付中秋律师向承运人追偿。

争议焦点

被告辩称:货损金额未经鉴定,原告损失不实;留置货物系因原告欠付运费及保温费。

律师工作

付中秋律师精准把握运输合同纠纷的核心要点:一是依据合同中“从中转站点至终端客户,任何货损均由承运人赔偿”的约定,锁定被告全程保管责任;二是组织法院现场勘查,固定货物外观损坏证据,以“一般人的认知”突破被告“无鉴定不赔”的抗辩;三是针对被告提出的运费欠款抗辩,明确指出其与本案货损赔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未提起反诉,成功排除干扰。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供应链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41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货物外观损坏的举证责任分配。付中秋律师通过现场勘查固定证据,成功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承运人,迫使其承担无法证明免责事由的不利后果。本案提醒托运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承运人全程保管责任,遇货损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维权可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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