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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放弃继承就能“人死债消”?如何追回27万欠款

发布者:付中秋|时间:2026年04月27日|6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人(已故)S

出借人(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简称XX银行XX支行”)

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被告)Z(配偶)、W(父)、H(母)

一审法院: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XX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中秋律师律师、实习律师

二、案件过程

1. 借款事实

2017年5月1日,S通过XX银行手机银行签订《快e贷借款合同》等文件,借款额度为189,700元,期限至2018年5月1日,利率5.6%,逾期罚息上浮50%,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

2017年5月1日至6月19日,S共支用8笔,合计189,500元。

S2017年7月25日死亡,未偿还借款本息。

2. 一审

原告诉请:要求三被告在继承S遗产范围内偿还本息。

三被告辩称:均自愿放弃继承S遗产。

一审法院认定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三被告放弃继承,且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继承遗产,依法不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

驳回XX银行XX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XX银行承担。

3. 二审

XX银行上诉理由

三被告虽放弃继承,但未移交遗产给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应作为遗产管理人协助清偿债务。

S名下有明确遗产(XXXXXX广场房产),应从中清偿债务。

二审法院认定

放弃继承不代表免除遗产管理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仍应在实际控制遗产范围内协助债权人清偿。

为避免诉累,认定三被告为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遗产管理人。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三被告在管理S遗产价值范围内,协助清偿XX银行借款本金189,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调整)。

驳回XX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付中秋律师办案心得(结合本案实务)

1.放弃继承不等于免责,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突破口

一审中,银行仅主张“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因三被告均放弃继承,法院驳回诉请。

二审中,银行及时调整策略,援引《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制度,主张三被告在未移交遗产前仍应作为遗产管理人协助清偿,获得法院支持。

2.举证遗产存在是银行胜诉的关键前提

本案中,银行通过另案执行程序(XXXX号案件)确认S名下有房产且有剩余价值,为二审改判提供了事实基础。

心得:银行在诉讼前应尽可能调查被继承人遗产情况,必要时通过执行或民事程序先行确认遗产范围。

3.诉讼请求需动态调整,适应法律变化

一审诉请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二审调整为“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虽表述变化,但实质上是基于《民法典》新规的策略升级。

心得:银行代理人应密切关注《民法典》实施后对继承与债务清偿规则的变化,及时调整诉讼路径。

4.二审中“部分请求缩减”不视为不利,而是务实选择

XX银行二审中缩减了部分利息请求,法院予以认可,并认定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心得:在债务人身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复杂情形下,适当调整请求范围,有助于法院接受并作出可执行的判决。

5.避免“程序空转”,争取实质可执行性

一审驳回后,银行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二审通过“遗产管理人协助清偿”路径,虽未直接判令还款,但为后续执行(如拍卖遗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心得:银行代理律师应注重判决的可执行性,不能仅追求胜诉判决,更要确保债权能在遗产中得到实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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