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鄢安林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0日 4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428民初1815号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49年10月0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喜国,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510856080,公民身份号码X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安林,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石某某 ,女,汉族,1978年12月18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开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高某某诉讼代理人冯喜国、鄢安林因此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全部履行完毕,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系个人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开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