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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代理公司股东提起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刑事控告案,为股东挽回经济损失

发布者:潘尧龙|时间:2026年09月15日|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公司股东提起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刑事控告案,为股东挽回经济损失

一、大致案情

三人一起投资设立公司,我方委托人负责技术和生产,另外两名股东分别负责出资和销售。三人约定好了各自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日常管理由我方委托人负责。但是随着公司步入正轨,开始盈利。出资大股东联同负责销售的另一名股东,架空我方委托人,不让委托人了解公司账户情况,剥夺了委托人的管理权和知情权。同时,该两名股东开始通过公账转私账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并且通过虚发工资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我方委托人无奈自得提起刑事控告,维护自身及公司合法权益。

二、处理结果

经过刑事控告,最终出资大股东和销售股东认识到出身行为的问题,并及时更正,并积极与我方委托人达成和解,后我方委托人成功将公司股权转让,退股退出公司。

三、代理要点&律师观点

积极排查涉嫌犯罪证据 接受委托后,律师仔细查看了三人设立公司时签订的股东协议以及三人股东群中的所有聊天记录、公司的工资账册、相关人员的转账记录等全部证据,梳理了架空我方代理人以及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的证据,形成证据链。

 

侧重挪用资金控告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两名股东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且我方委托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强行挪用公司款项用于个人资金周转,超期未归还的行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成为控告的重点。

 

及时止损、全身而退 作为曾经一起创业的伙伴,虽然另外两名股东犯了错误,但是我方委托人在对方意识到错误并愿意改正后,选择原谅对方,但已经无法继续共事,遂顺势提出退股止损,最终三人达成一致,委托人以合理金额退股退出公司。

 

实务提醒 公司股东、高管等经济类犯罪,面临举证难等困境,在控告前期要尽可能的固定和梳理好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通过公安机关刑事控告和检察院刑事监督方式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进度;当然,视情况可以选择退股等方式及时止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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