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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李鑫律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李鑫|时间:2026年05月13日|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赁集体土地。协议履行期间,被告长期拖欠土地租赁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李鑫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赁费及相应利息。

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主张原告未足额交付土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并返还款项,形成本诉与反诉交织的复杂纠纷。

二、律师代理工作

李鑫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合同履行事实、租金欠付事实、反诉抗辩要点开展全面代理:

1.固定合同履行与变更事实

提交租金缴纳记录、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双方虽原约定较大租赁面积,但长期按实际交付的 12 亩土地履行并缴纳租金,已以实际行为变更合同内容。

2.精准核算欠付租金金额

依据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及递增规则,准确计算 2020 年至 2025 年期间欠付租赁费共计 82800 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3.有力驳斥全部反诉请求

o 抗辩被告反诉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o 证明被告长期按实际交付面积缴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变更;

o 指出被告主张的损失、返还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o 论证反诉与本诉缺乏必要牵连性,依法不应支持。

4.庭审严谨举证、充分辩论

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租金支付流水、协议约定等完整证据链,清晰还原案件事实,依法维护村集体合法财产权益。

三、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鑫律师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土地租赁费82800

2.被告以 82800 元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LPR 计算的利息;

3.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4.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典型意义

1.事实履行可构成合同变更

土地租赁协议签订后,双方长期按实际交付面积缴租、收租,可认定为以行为变更合同约定,法院予以认可。

2.集体资产租金债权依法保护

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出租方,有权依约收取租金,拖欠集体土地租金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反诉需具备事实、法律与时效基础

无充分证据、超诉讼时效、与本诉无牵连的反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五、律师提示

村集体在土地租赁、发包过程中,应留存书面协议、交地记录、租金收据、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出现拖欠租金情形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启动诉讼程序,高效追回欠款,保障集体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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