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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年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余萍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2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7年10月22日,被告王某驾驶浙C×××××小型汽车途径乐清市盐盆街道盐盘村路段,因倒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受害人的伤情及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乐清市人民医院医院治疗,共住院74天。

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浙C×××××小型轿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限额为2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陪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五、司法鉴定意见: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彭某因交通事故致颈6、7椎体压缩性骨折、精髓损伤、左顶叶挫裂伤、胼胝体挫裂伤等,其颈6、7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伤残等级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标准评定为九级。其损伤后的误工期限评定为18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

六、垫付及其他情况:被告王某已垫付27423.59元。原告彭某父亲彭X传,1942年出生,母亲刘X珍,1944年出生,育有三子一女。

【案件焦点】

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规定年检,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浙C×××××小型轿车已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现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未年审状态,对本案商业第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超出部分186865.24元(不包括鉴定费),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以上合计306865.24元。鉴定费33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被告王某已垫付27423.59元,故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多付原告的24073.59元可以抵扣人民保险公司应付的赔偿款,抵扣后由其与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自行理直。

【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往往以与被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且保险合同已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各种免责条款,并以此为理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保险公司就是以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车辆未按规定年检属于免责条款,因此主张,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部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保险合同。针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代理律师提出了以下观点:

首先,车辆未年检不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倒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才导致与原告相撞;

其次,车主在投保时,车辆已逾期年检,保险公司依旧向车主出具保险单,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以此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能成立。

最后,针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首先要尽到提示的义务,即要区别于合同中的其他内容,加粗,或者加下划线;其次要尽到说明义务,即是要向合同相对人说明该项条款的意思。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在电话中沟通达成的,保险单也是邮寄给车主签字的,显然无法做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因此该项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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