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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安、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熙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5日 5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夏**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微信转账截图》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拖欠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
  对于原告主张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拖欠的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年利率为14.8%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双方合同成立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借款人自愿履行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36%,故被告已履行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对于2020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原告以起诉时一年期LRP年利率3.7%的四倍14.8%的标准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1、由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
  2、由被告张**支付原告夏**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拖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清偿之日止年利率为14.8%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1.50元,由被告张**负担。

李熙律师,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战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8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