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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法院判处缓刑实例分析

发布者:徐伯杰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1日 6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3年,高某(另案处理)先后成立A和B两家公司,经营互联网广告推广业务。后经邵某、熊某(均另案处理)介绍联系,高某结识N市电信员工罗某、顾某(均另案处理),遂共同商议通过非法手段利用电信运营商流量进行广告业务推广,以获取非法利益并约定分成比例。

罗某、顾某、熊某、邵某协作配合,私自在N市电信骨干网络(城域网)系统机房中,将分光设备部署在DPI平台的交换机与业务服务器之间,从而使主干网中的数据流引流至上述人员私设的服务器上。高某授意其员工陈某(另案处理)在私设服务器上设置代码程序,解析HTTP上网行为数据,识别请求数据包的内容,后伪造HTTP响应包,然后再通过专线介入电信骨干网络(城域网)系统内的交换器后,反馈给上网用户,导致上网用户在访问目标网站过程中无感知的触发业务推广标记、跳出程序唤醒弹窗等。

2018年以来,被告人谭某在明知高某的员工朱某(另案处理)通过运营商以上述非法手段推广广告业务的前提下,仍将广告业务交给朱某等人推广,以获取非法利益。同时,安排被告人张某A负责账目管理,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技术对接。20186月至20206月期间,上述非法业务推广结算款共计95万余元,利润共计12万元左右

20206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N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212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张某某、张某A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N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N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审查,于同年3月3日将该案移送N市H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8月2日,N市H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终结,以被告人谭某、张某某、张某A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N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办案进展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及时委托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徐伯杰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为张某某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张某某,向张某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经会见了解案情后,辩护律师初步判断张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及时与办案警官沟通相关案情。

其后,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多次当面和办案警官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向办案警官陈述张某某不需要逮捕的原因,后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公安机关于20207月3日为张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N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及时联系主办检察官,对该案进行案卷材料的复制查阅,并以口头及书面的方式向主办检察官提交辩护律师关于该案的法律意见,同时多次和检察官电话沟通,向主办检察官提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法律意见,建议N市人民检察院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N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无需由市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于是将该案移送N市H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到N市H区人民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及时联系H区人民检察院的主办检察官,向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并经多次沟通协商,最终H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同意与被告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该案经法院审理,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减轻、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判决。

四、律师提醒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近两年在我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不捕、不诉、缓刑等从宽处罚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核心的内容便是如何与办案机关进行量刑建议的沟通协商,能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保障,这是一项非常专业性的工作,没有专业的实务功底和充足的办案经验,很难做好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沟通协商工作,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刑事案件,还是要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尽快争取到不捕、不诉、缓刑等最优的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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