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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票据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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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费发生交通事故致损的赔偿范围

发布者:王权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17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案情】

20181224日,廖某借用赵某的小轿车出行,中途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

后经修理,花费达13万。

【律师观点】

本案中赵某有权要求廖某赔偿哪些损失?

113万元修理费用,这毋庸置疑。

2、合理交通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之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可主张赔偿,故而,因车辆损坏,赵某上下班势必产生合理的交通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所谓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一般是指同种车型的交通工具。

3、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在赔偿范围?

这个问题具有较大争议,但按照的规定,贬值损失并不在赔偿范围。《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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