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映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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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认定标准

发布者:张映全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835人看过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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