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东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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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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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

发布者:何东阳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6日|分类:银行 |10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凭证》,均系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25万元借款,履行了借款义务,而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归还120425.68元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后,就没有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20425.83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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