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程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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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减刑辩护(一)

发布者:沈程方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38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0404刑初54

公诉机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6410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1983年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因交通肇事罪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9121日因吸毒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74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 522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723日经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沈程方,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望检公诉刑诉〔2019) 1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 20192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955日以抚望检公诉刑变诉(2019) 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19218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415日、5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广辉、代理检察员庞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沈程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通过电话与张*****联系后,至抚顺市望花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张*****冰毒1克。

被告人李*****20173月初的一天下午,通过电话与崔*****律联系后,至抚顺市李石开发区,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崔*****律冰毒5克、麻古10片。

被告人李*****20173月中旬的一天,通过电话与崔*****律联系后,至抚顺市李石开发区,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崔*****律冰毒5克、麻古5片。

被告人李*****20173月末的一天,通过电话与崔*****联系后,至抚顺市李石开发区,1400元的价格卖给崔*****律麻古20片。

被告人李*****20174月初的一天,通过电话与崔*****联系后,至抚顺市李石开发区,1700元的价格卖给崔*****律冰毒5克、麻古10片。

被告人李*****20174月份的一天晚上,通过电话与张*****联系后,至抚顺市望花区老钢正门桥洞子附近,以400的价格卖给张*****冰毒2克。

被告人李*****2017410日前后的一天,通过电话与张*****联系后,至抚顺市望花区,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张*****冰毒2克。

被告人李*****201741418时许,通过电话与崔*****律联系后,至抚顺市李石开发区,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崔*****律麻古5片。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从李*****租住的抚顺市望花区搜出白色晶体7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

胺成份。

被告人李*****20187920时许,在抚顺市望花区,被接到举报的公安人员查获,从李*****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搜出白色晶体一袋,净重13.04 克,黄色晶体一袋,净重0.1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据此,指控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藏13.20克毒品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没有贩卖过毒品。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对持有毒品的指控予以认可,且认罪态度诚恳,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741423时许,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将李*****抓获。随即在与李*****行的崔*****律位于抚顺市李石四方台9号楼3单元103号的家中搜查出白色晶体一袋,现场称量为2.5克,红色圆形药片三片。次曰,在李*****位于抚顺市望花区住处,搜出白色晶体三袋,现场称量为7克。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称量用具未按照办理毒品犯罪相关规定办理检定证书。李*****尿液样本检测成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后崔*****律、张*****指认李*****20173月至4月间多次向二人贩卖毒品,相应时间段李*****与二人分别有多次通话记录。李*****对二人的指认均予以否认。

2017515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以贩卖毒品罪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52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有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请公安机关依法立即执行。公安机关于当日将李*****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解除该取保候审,同年64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返还给李*****

被告人李*****20187920时许,在抚顺市望花区,被接到举报的公安人员查获,从李*****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搜出白色颗粒状晶体一袋,净重 13. 04克,黄色颗粒状晶体一袋,净重0.1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贩卖毒品罪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017414日,田屯派出所民警经工作获得线索,李*****存在贩卖毒品嫌疑,当日23时许,在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将犯罪婊疑人李*****抓获。

2搜查、扣押等笔录及清单,侦查人员于2017415日对李*****居住的抚顺市望花区进行搜查,发现装有白色晶体粉末的塑料袋三袋,并进行扣押。在崔*****律家发现装有白色晶体的塑料袋一袋,装有三片红色圆形药片的塑料袋一袋,并进行扣押。

3鉴定意见,送检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李*****2017415日尿检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4证人王*****、陈*****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租住抚顺市望花区的事实。

5 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因存储视频的公安网电脑被病毒感染,2017414日抓获李*****2017415日依法对其住处搜查的视频丟失。对搜查出的三小袋冰毒称重,称重使用的衡器没有办理计量检定证书,且由于当时没有精准的称量器械,只能将三小袋冰毒放在一起称量。

7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522日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有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请公安机关依法立即执行。

8 户籍信息,本案被告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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