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A某与B公司在2003年8月1日签订期限自该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的聘用合同书,后双方续签四次劳动合同。2016年8月1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5日A某以B单位无故克扣工资为由向B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日,B单位收到该通知书,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B单位在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存在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且实际发放的金额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A某依此在2017年5月5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B单位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2、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3、律师建议:
作为劳动者,单位违法降薪、拖欠工资,可以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基础证据,和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