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孟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党
委托代理人张梦娜
被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裴某。
案由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关于申请人孟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因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经本委组织双方调解,告知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间劳动关系2018年2月7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奖励、2017年度年终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
三、在本次纠纷处理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葛和劳动争议。
以上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委子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