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的责任(第一条) 场景: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 规则: (1)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起诉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 (2)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负的全部责任。 (3)所有人/管理人如果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如明知车辆有缺陷仍出借),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赔偿,但各方实际支付的总和不得超过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4)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可以向使用人追偿。 2.乘车人开车门致人损害(第二条) 场景:乘车人开车门撞伤他人(如非机动车、行人)。 规则: (1)被侵权人可以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2)保险责任顺序: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偿,仍不足的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承担。 (3)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 (4)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后,一般不能向乘车人追偿,除非乘车人故意造成损害。
3.无偿搭乘(好意同乘)的责任减轻(第三条)
场景: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他人,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 规则: (1)机动车使用人可以请求减轻赔偿责任。 (2)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能减轻责任。 (3)如何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会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因素判断,不能仅因认定书认定使用人负全责或主责就当然认定。 4.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未被注销(第四条) 场景:驾驶人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交管部门注销,期间发生事故。 规则:保险公司不得仅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5.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如起重机、升降车)的事故责任(第五条) 场景: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 规则: (1)作业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交强险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2)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如吊臂脱落砸伤人):交强险不赔。如果该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可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比照适用交强险。当事人还可以按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合同索赔,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6.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诉讼与赔偿(第十一条) 场景:非机动车(如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该非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 规则:当事人可以同时起诉非机动车侵权人及其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7.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误工费赔偿(第六条) 规则:被侵权人虽然超过退休年龄,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因事故实际产生了误工损失(如仍从事劳动并减少收入),就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法院应当支持。 8.定残后、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第七条) 场景:被侵权人因事故致残后,在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 规则:赔偿权利人仍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不受死亡影响。 9.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第八条) 规则: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别计算每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将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相加。但相加后的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0.已由医保、工伤保险、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不得重复索赔(第十条) 规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丧葬费,当事人不能再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但是,支付上述费用的社保机构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该追偿诉讼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合并审理,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1.案件受理费的分担(第九条) 规则: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拒付。 12.施行日期与适用范围(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2026年6月30日。 适用案件: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不适用情形: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