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2月份,杨某某对外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任某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杨某某邀约翟某某、孙某某一起做食堂项目,并向翟某某出示与某职业技术学校的食堂餐饮合作意向书,翟某某邀约肖某某一起做,肖某某和翟某某认50万元的份额,肖某某认30万元,翟某某认20万元份额,孙某某认100万元的份额。肖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转给翟某某员工雷某某30万元的认购资金,雷某某于当日将50万元转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提供的周某某账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称周某某是某市某职业技术学校财务人员,同年1月8日孙某某将认购资金100万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提供的周某某账户,周某某在收到150万元认购资金后转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在收到150万元转款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称疫情学校只是上网课没有学生食堂做不了,将资金用于自己消费,开学后孙某某到学校看食堂,发现食堂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做且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并非学校副校长,经催要,2020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孙某某认购资金100万元转还雷某某账户,并退还至孙某某账户,后经过多次催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未退还翟某某、肖某某认购金50万元,并称学校法人郑某某暂无周转资金返还,并向翟某某出示与郑某某的一份调解协议书,后为掩盖事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某县人民法院及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郑某某与周某某。2022年11月15日翟某某和肖某某聘请律师起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郑某某返还肖某某与翟某某的50万元,在开庭的时候郑某某视频出庭陈述其未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签订过食堂餐饮合作意向书、调解协议书,也不认识收款人周某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没与某市某区某职业技术学校食堂餐饮有合作项目。
二、办案经过
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某委托后,李庭晨律师及时会见王某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前期几次会见,李庭晨律师初步判断:认定王某某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后李庭晨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关于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因案情复杂,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案历时近两年。
三、案件结果
2026年7月31日,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李庭晨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