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6日中午,时某甲弟弟时某乙请工人到某乡某村自家坚果地施肥,并租用挖掘机清理道路,挖掘机开到被害人何某某家地边时,时某乙发现该地边种着的咖啡苗占了道路,致使挖掘机无法正常通行。当天下午,何某某及其妻子字某某到地里干活。时某乙看到二人来到后,双方就是否移除道路上的咖啡苗产生分歧,因沟通未果,时某乙便上前拔被害人何某某家的咖啡苗,何某某上前与时某乙理论索要赔偿,时某乙则让何某某支付挖机台班费。两人在争吵中,时某乙走向何某某、字某某,二人害怕被打,遂拿着手中的锄头和镰刀防身。后双方发生拉扯,但双方均未动手打对方。在此过程中,时某甲上前用手打了字某某一下,并将字某某手中的镰刀抢走,后又用手殴打何某某面部,将何某某打倒在地上。致使何某某左眼眶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上颌窦壁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眼晶状体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字某某面部及头左颞枕部损伤,但不构成轻微伤。
2025年10月6日下午,时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某县某乡派出所配合调查,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6年6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时某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损失人民币××万元,被害人何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时某甲,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时某甲的刑事责任。
二、办案经过
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时某甲委托后,承办律师李庭晨立即会见时某甲,了解案情后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李庭晨律师前往案发现场查看,详细深入了解案发经过。经过认真查阅在案证据,多次和时某甲沟通,李庭晨律师依法为时某甲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为后来争取到不起诉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案件结果
2026年7月25日,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时某甲不起诉。
李庭晨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