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01诊疗经过
2024 年 1 月 29 日,李某因纳差、腹部不适 2 天,发现肝功能异常半天前往安源区五陂镇卫生院就诊并于当日办理住院,入院诊断为:1.肝功能检查的异常结果(主);2.2 型糖尿病。2 月 1 日,李某从该院出院前往被告处进行门诊治疗,于 2 月 2 日办理住院,入院诊断为:1.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2.肝性脑病;3.急性上消化道出血;4.煤炭工肺尘埃沉着病(临床诊断)并感染;5.低氧血症;6.多浆膜腔积液;7.糖尿病;8.低蛋白血症;9.低胆固醇血症;10.电解质代谢紊乱;11.高尿酸血症;12.冠状动脉及主动脉钙化。经被告护肝、放腹水及抗感染诊疗,临床症状、肝功能等检查无明显改善。3 月 1 日 22 时 19 分李某行腹腔穿刺置管后于 3 月 2日 1 时 35 分呼之不应,对光反射迟钝,出院后死亡。原告在安源某镇卫生院住院 3 天,花费医疗费 248.3 元;在被告住院治疗 29 天,花费门诊费 2,782.75 元,住院费 6,634.11 元。
02维权难点
李某究竟因何而死?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医院所有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的规范?
通过对封存病历进行评估,我方发现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
1、患者本身病情危重抢救难度大,医院据此抗辩。
2、患者到家后死亡,死亡未尸检,死亡原因不明。
03维权过程
李某家属在网上找到晏小利律师。晏律师指导家属固定证据后,经过研判病历发现医方多处过错。
一、在案件启动之初,我方将起诉状、赔偿费用清单以及《司法鉴定申请书》一并交由法院,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于医院为患者李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在法院确定好司法鉴定机构之后,我方撰写《司法鉴定陈述书》交与鉴定机构,向鉴定中心陈述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重点强调了该医院诊疗过程中的过错。
南昌某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萍乡某医院对李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鉴定机构对于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评定为同等责任呢?
晏律师认为病历记载显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漏诊,治疗不当等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庭审阶段
患方认为:被告诊疗过程中治疗不当、抢救不力等导致患者死亡。司法鉴定中心已对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已经出具了鉴定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院应当对此承担后果。医方的这一系列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也给患方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反驳称:一、患者李某的死亡结果系其自身疾病病程发展所致。该病患入院时病情已极端危重,入院诊断为: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性脑病,急性上消化道出血、煤炭工肺尘埃沉着病(临床诊断)并感染,低氧血症,多浆膜腔积液,糖尿病,低蛋白血症,低胆固醇血症,电解质代谢紊乱,高尿酸血症,冠状动脉及主动脉钙化等多系统疾病。答辩人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答辩人对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死亡原因及对答辩人的医疗行为评价不予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据此,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认定?
04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萍乡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364,342.93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816 元,减半收取计 5,908 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2,525.43元、被告萍乡某医院负担 3,382.57 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11,816 元,由本院退回 9,290.57 元,被告萍乡某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3,382.57 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案一审二审历时一年半,二审还是同等责任维持原判,判决见案号:(2025)赣 0302 民初 197 号
05晏小利律师提醒——
1,发生医疗纠纷时要紧急封存并复印病历,防止医生篡改。
2,对于死亡原因不明的病例要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
3,和医院交涉的过程中要保留证据。
4,找专业医疗律师审查病历,判断胜诉希望有多大。
晏小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