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继承合同制度初探(二)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01人看过

继承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据上述继承合同的概念继承合同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继承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继承合同具有诺成性虽然涉及遗产继承的内容无法立即执行但不影响继承合同自各方民事主体达成合意时成立。(3继承合同可能是双务合同也可能是单务合同这要由继承合同的内容来决定。(4继承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即继承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的情况下才能成立。(5继承合同的效力具有优先性即同时存在遗嘱遗赠继承合同的情况下继承合同的效力优先

继承合同与遗赠抚养协议的区别继承合同目前在我国并无法律规定不过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遗赠抚养协议与继承合同非常相似有学者指出由于我国已经规定了遗赠抚养协议不需要引入继承合同制度但笔者认继承合同与遗赠抚养协议还是有相当的区别其一继承合同的合同主体没有限制而遗赠抚养协议的扶养人只能是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其二继承合同的内容包括设立遗嘱遗赠为合同各方设立权利和义务放弃继承权等可以涵盖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及遗产处置的所有事宜而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仅包括扶养人负有对被扶养人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到遗赠的权利其三继承合同的收益人可以是合同的相对方或第三人而遗赠抚养协议的受益人只能是扶养人其四继承合同可以是双务合同也可以是单务合同而遗赠抚养协议则必然是双务合同纵观上述比较遗赠抚养协议制度完全可以被继承合同制度所取代

我国建立继承合同制度的必要性笔者在从业过程中大量遇到这种情况在多子女的家庭里由于各个子女的情况各不相同的条件好有的条件差有的住在外市外省老人扶养不便有的与老人共同生活照顾方便不可能做到每个子女都尽到相同的扶养义务继承法中所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制度无法解决此类问题首先由于扶养人系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不适用遗赠抚养协议制度其次由于遗嘱遗赠系单方法律行为其修改废止无需经过受益人同意在受益人尽到扶养义务的前提下一旦被扶养人修改废止遗嘱受益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基于这种情况老人与子女就签订协议内容是由某位条件较差的子女与老人同老人的生活起居主要由其照顾其他子女辅而等老人去世以后遗留的遗产则由这位扶养较多的子女继承然而相应法律规范的缺乏导致法官对于继承合同的认知也不相一致相关判决有些继承合同被认定无效有些继承合同被认定是一般民事协议有些则被认定为遗嘱如此既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也阻碍了法律的指导预测与化解纠纷职能的实现笔者认为继承合同制度在我国应当存在与否已经不值得讨论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继承合同制度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现存的大量继承合同予以司法层面的定性并对潜在的签订继承合同需求给予法律层面的引导和规范

继承合同与公证继承合同所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基本涵括继承中的一切问题一旦成立对合同各方都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然而普通民众大多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所订立的继承合同内容往往漏洞百不具备可行性最终导致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进而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因此在肯定继承合同的外国立法例中无一例外都对继承合同的成立作出了严格的形式要求确保继承合同形式规范内容严谨各方利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例如德国瑞士的法律均规定继承契约必须经公证方可生效在我国公证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具有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经过公证的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由于继承合同可能变更继承关系涉及利益重大由公证机构对继承合同的真实性合法可行性进行审查才能最大程度保护继承合同各方的利益发挥继承合同应有的职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一旦建立继承合同制度也应当严格限制继承合同的形式与成立要件即继承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必须经公证后生效

结语

随着我国民众的私有财产不断增多通过个人意思对扶养身后财产分配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安排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在现有的遗嘱遗赠继承抚养协议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况下通过新设继承合同制度满足需求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如何设计继承合同的相应规范如何让这项舶来的制度在我国的土壤中生根发芽将是我们法律人即将面临的下一个难题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