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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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权力如何行使—以《隐秘的角落》中张东升反杀王立的行为为切入点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456人看过



正当防卫,永远是社会上的热点话题,像这几年出现的“宝马男砍人被反杀”、“丽江退伍女军人反杀案”等等,都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宝马男的案件,因为有现场视频,相对容易的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丽江反杀案,经历了很长时间,最终因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介入才最终认定为正当防卫,从而无罪。正当防卫,其实我们普通老百姓也很好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没有那么好认定,主要是因为关键事实缺失,如无现场视频等,还有一方面原因是社会效果的因素在作祟,比如死者为大,被害人家属闹访等。


下面我们以《隐秘的角落》中出现的张东升反杀王立的行为来分析,张东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正当防卫如何行使。先来说张东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事件发生在水产厂,当时王立正在非法拘禁逼问朱朝阳,张东升来的目的是为了偷王立车钥匙,取回自己被敲诈勒索的30万元,但不幸被王立发现。张东升当时就服软了,求着王立放自己走,王立当然没有答应,让张东升跪下,继而殴打。张东升顺手就拔出刀捅了王立,一刀毙命,并简单的处理的王立的尸体。至此,案件就结束了,被绑的朱朝阳目睹了这一切。




从双方的实力对比上讲,张东升明显不如王立,并已经按照王立的要求跪下求饶了,但王立没有丝毫收手的迹象,从当时的环境来判断,王立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伤害行为,而且无法判断王立是否会杀害张东升,因此张东升在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伤害甚至杀人的行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伤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张东升也就只捅了一刀即停止,并没有持续捅刺,从这点上看,张东升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手段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张东升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张东升的行为分析完了,下面我们再来谈谈正当防卫如何行使,比如两人吵架继而对方先动手打人,这个时候如果我们与对方发生厮打,一般会被认定为互殴行为,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个时候,对方开始打我们,我们对对方发出警告,对方不理睬,然后我们采取措施制止对方的殴打行为,比如把对方摔倒在地,然后快速离开现场并报警,如果造成对方轻伤害的后果,我们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当然,这是理想化的状态,真正遇见上述情形,恐怕我们很多人都没法做到这样理智。


如果在面对更为严重的暴力伤害,比如对方持刀、棍等凶器进行殴打伤害时,我们是徒手,夺刀反杀对方就必须主要限度了,目的还是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如果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方死伤后果的,这个时候正常是可以认定正当防卫的。


结语:正当防卫,好像是刑法中沉睡的权利。真正在行使过程中,每个案件都不相同,认定起来的结果也不尽相同。结合当前的司法背景,还是远离此漩涡的好。实在不能避免时,一定主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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