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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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务实担当精神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242人看过


◇修改后的刑诉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降低证明犯罪的标准,而是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地构建从宽的评价机制,特别是在程序上作出相应简化,以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规范具体的制度机制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适用的重要保障。需重点构建以下三项机制:一要构建量刑规范化机制;二要构建完善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三要构建协作配合机制。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提升诉讼质量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应以务实担当、勇于创新的精神,在认真总结提炼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和程序主导作用。

坚持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动摇。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规定了同一证明标准,这一法定证明标准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包括认罪认罚案件。修改后的刑诉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降低证明犯罪的标准,而是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地构建从宽的评价机制,特别是在程序上作出相应简化,以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借鉴了国外辩诉交易和认罪协商制度的有益部分,但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比如,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辩诉交易只要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即可定罪判刑;又如,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从宽,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幅度,均由司法机关依法而定。因此,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仍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客观审查案件。

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监督制约。当前,社会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这样或那样的担心,对此,要强化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消除公众疑虑。一要严格公正司法。要从检察机关自身做起,坚持把办理案件与规范司法统一起来,强化对自身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要严明纪律,结合司法体制改革,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结合认罪认罚案件特点,细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责任追究,扎紧制度篱笆。二要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要依法接受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案管、控申等其他内设部门的监督制约。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办案程序性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网上公开,适时开展认罪认罚案件庭审观摩和评议,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提高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三要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要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侦查和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特别是要强化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监督,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对法院未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要区别情形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提起抗诉。

积极构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适用的工作机制。规范具体的制度机制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适用的重要保障。需重点构建以下三项机制:一要构建量刑规范化机制。量刑建议是一种自由裁量权,量刑建议规范精准与否,既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业务素质是否过硬的最直接体现,更是检察机关能否确立主导地位的最关键因素,需要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探索力度,尽早构建各地乃至全国标准统一、操作流程规范的制度机制,确保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同类案件量刑的均衡性。目前,河南省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全省检察机关常发易发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通过对近三年办理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六类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总结类案量刑规律和特点,加强量刑标准研究,切实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二要构建完善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相对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体现检察机关审前过滤、检察主导作用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果最大化的有力抓手之一。今年,河南省检察院拟对去年制定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适用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并在原有七个罪名基础上,增加制定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的相对不起诉标准,并筛选5至10个不起诉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引导,鼓励基层检察院依法规范适用不起诉,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三要构建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要主动担当作为,积极会同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联合出台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实施办法,从刑事案件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具结见证、提起公诉、出席法庭等各个环节,进一步细化、实化公检法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此外,还需要构建衔接顺畅的多层次诉讼体系,通过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合力破解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中存在的简案不简、程序转换随意等共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指导认罪认罚案件办理。

切实加强理论研究创新及时破解实践难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其在确立、发展、成熟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实践盲区和理论争议,如认罪认罚制度是否适用二审、再审阶段,如果适用,应当如何操作;法庭审理阶段,辩护律师角色定位,是对抗式辩护,还是交涉性辩护;被告人上诉后,原有具结书效力问题;如果检察机关同步提出抗诉,如何撰写抗诉理由;如果法院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对于调整后是否需要重新签署具结书;等等。解决诸如此类问题,是对检察机关担当精神的重大考验,需要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靶向,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及时破解难题,健全工作机制。

强化督促检查力度。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整体适用效果,上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领导指导作用,既掌控好全局,又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协调均衡发展。上级检察院要建立常态化工作通报制度,每月通报工作情况。适时召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交流工作经验,分析问题和不足,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选择针对性和指导性强的类案和疑难复杂案件适时发布,充分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整体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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