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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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死亡答辩状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710人看过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死亡答辩状

  夫妻一方死亡后,以已故方个人名义或是双方名义的债权(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除有约定外,应当为夫妻共同的债权,并非死亡一方的遗产。该债权为夫妻的连带债权,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故在夫妻享有的债权诉讼中,生存一方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已故方的遗产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减去夫妻的共同债务后的一半财产。故夫妻共同债权在尚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其中的一半的债权并不必然为死亡一方的遗产。所以如果在夫妻享有的债权诉讼中将死亡一方全部的继承人列为共同原告显然不对。如果在诉讼前已故方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成,生存一方经过诉讼取得债权后,已故方的继承人可以再次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无论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还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债务,一般情况下首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生存的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扎偶的义务。故在夫妻所负债务的诉讼中只需列生存一方为被告。

  以上观点的前提是夫妻已故一方个人名义的债权、债务必须是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债务,且是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如果履行标并非为财务,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此时的债权、债务人已经死亡,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如果夫妻已故方以个人名义的债权、债务为个人债权、债务,该债权必然为已故方的遗产,在债权纠纷的诉讼中应当以已故方的全部继承人为共同原告。个人债务纠纷中应当以已故方的所有继承人为被告,但前提是遗产分割已经完成,继承人已经继承遗产。司法实践中,因为继承人怠于行使继承权,债权人无法提起诉讼,仍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二、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1、我不同意偿还该笔借款,被告 向被答辩人借款我不知情,借据上也没有我的签字,根据被答辩人诉称内容是被告XX和XX两人xxx由向其借款,可以说明该款没有用于我们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该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我与XX现已离婚,收到诉状后我向法院提供我们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被告多次来我家要钱后我才知道XXX向被答辩人借钱的情况,我现在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也无能力偿还该笔借款。

  综上所诉,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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